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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 法院可以不采信

作者:罗自荣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3-03-17 17:57 浏览量:2455

【案件回放】2006年6月4日上午11时许,夏某驾驶某运输公司客车在从成都市开往井研县城的过程中,听见车身发出声响,便靠边停车,减速过程中,车上乘客程某从车门处摔倒在地面上,致其严重脑伤而呈植物状态,并于半年后死亡。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程某系客车停住后自己跳车摔伤致死,是程某故意造成,他方无责任。

程某的近亲属委托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罗自荣律师代理原告向某运输公司索赔。罗律师发现《交通事故认定书》疑点重重,其作出的主要根据是驾驶员夏某、售票员朱某和两名乘客燕某、蔡某的询问笔录,而夏某、朱某是厉害关系人,对燕某、蔡某的询问笔录分别是事发后四、五天才形成的,且四人陈述的内容与医院诊断的程某外伤位置不符。罗律师调查发现询问笔录记载的燕某、蔡某的居住地和工作单位并无其人,后又艰难地找寻到了一同乘车的乘客卢某、张某和吴某,三人均证实,驾驶员在客车靠边减速行驶的过程中就打开了车门导致程某从车门坠车摔伤。法院审理后,采信了罗律师提供的证据,并采纳了罗律师的意见,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予采信,最后判决由被告某运输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可见,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效后,虽然交通管理部门还要对当事人的责任进行认定,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载明,性质已不再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能对此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了性质已明确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在民事损害赔偿诉讼中只是作为一个证据来使用,但不是赔偿的当然依据。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以及承担多大的责任,只能由法院经过对相关证据经过分析后才能予以确定。当事人可以就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科学性提出质疑,法院应当对各类证据进行全面司法审查,如果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法院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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