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罗自荣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3-03-17 18:00 浏览量:1040
【案情简介】张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一份,认购该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房屋一套,总房价款为30万元,约定买方在签订认购书时须交付定金1万元,并在15日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上述认购书签订后,张某依约支付了定金1万元。此后,由于双方对面积误差处理方式不能协商一致,致使未能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张某要求房地产公司退还定金未果,遂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的主合同条款并未在房屋认购书中约定,合同未能订立不是一方当事人的原因造成,遂判决由被告应返还原告定金1万元。
【律师说法】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罗自荣律师认为,当事人之间不能就主合同的条款协商一致,是否可以一概认为是一方当事人拒绝订立主合同,而适用定金罚则?对此需要作具体分析。若该主合同的条款在预约(认购书)中已有了约定,则双方当事人应当接受,若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就是对预约的违反,可适用定金罚则,即给付定金一方违约,则无权要求退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违约,则要双倍退还定金。若当事人协商的主合同条款在预约中无约定,则当事人协商不成的,不能认为是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预约的约定,拒绝订立主合同,因而不能适用定金罚则。否则,就会造成购房人订立了认购书之后就必须无条件接受房产商提出的每一项主合同条款的结局。
在此,提醒各位购房者,只要你在约定的时间内去和开发商谈合同了,你就履行了你在认购合同中的合同义务,这里的定金约束的是你要如约给开发商一个商谈合同的机会,并不是约束一个购房合同签订的结果,因此一定要澄清认识,千万不能随便签订购房合同,以免为自己今后的合法权益埋下隐患。同时,要注意收集在约定的时间内曾去和开发商商谈过购房合同的证据。